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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2、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3、主體為一般主體。
4、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法律依據】《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7、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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