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對外投資的名義,以承諾返本付息為誘餌,吳某某等同伙暗中卻干起了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勾當。因其本身巨大的迷惑性與隱蔽性,在短短1年4個月時間有就上千人上當,2.665億資金,造成2.61億損失。最終,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其余同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那么,我們該如何“守住錢袋子”?非法吸存、集資詐騙套路有多深?記住這一條就夠了:千萬別被高利忽悠!
千余人被忽悠,損失2.61億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官網(wǎng)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5月,被告人吳某某在天津注冊成立天津某公司等,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11月,吳某某在北京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吳某某又在北京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并由其同伙擔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吳某某組織、領(lǐng)導公司員工通過發(fā)放宣傳單、打電話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虛假宣傳對外投資項目,包裝銷售年化收益8%至18.5%的理財產(chǎn)品,以承諾返本付息為誘餌,提供虛假的債權(quán)轉(zhuǎn)讓及受讓協(xié)議騙取信任,吸收1000余人資金共計2.665億元。吳某某非法集資后,大部分集資款未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2.61億元。
吳某某同伙喬某某,系天津某公司實際負責人。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喬某某組織、領(lǐng)導公司員工采用上述手段吸攬資金人民幣2.665億元。
有意思的是,喬某某系吳某某朋友喬某兒子,父子兩人也被其拉下水。據(jù)吳某某供述,2013年初,社會上出現(xiàn)了一些P2P理財公司,其向朋友喬某咨詢能不能成立這種公司,喬某說可以,其便讓喬某擔任法律顧問,給他5%的干股,喬某同意了。之后,其以自己名義先后注冊成立的天津某公司等公司。公司的經(jīng)營模式是做P2P理財,將吸攬的資金再投資出去。公司通過業(yè)務員在馬路邊或人多的地方發(fā)宣傳單,隨機撥打電話介紹公司,收益10-12%左右,吸引老百姓到公司投資攬存資金。投資客戶通過刷POS機支付投資款,投資款直接打到其個人賬戶。從開始營業(yè)至事發(fā),天津各分公司共有2億元左右的本金無法兌付。
據(jù)喬某某的供述,2007年,其通過父親喬某認識了吳某某。2014年初,吳某某找其為他的公司做法律顧問,其與天津某公司簽訂了咨詢顧問服務合同,每月支付給其2萬元。公司沒有P2P的理財資質(zhì),沒有金融業(yè)務許可證。吸攬投資后主要用于對外放款,大的借款客戶有孫某5000多萬,千某酒業(yè)1000多萬。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先后將被告人吳某某、喬某某等人抓獲。案件審理期間,喬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4萬元,其余同伙退繳違法所得在8.6萬~55萬元,參與集資的投資者可謂損失慘重。
經(jīng)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喬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過,宣判后,吳某某、喬某某等人均不服,分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天津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集資套路深,千萬別被高利忽悠了
什么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以不合法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這不是一個獨立罪名,目前刑法中的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小編結(jié)合審判實踐及案例,曝光不法分子常用的套路,幫助群眾擦亮雙眼,警惕不法分子的“套路”,認清是陷阱而非餡餅,避免落入“投資”圈套,不做騙子的“投資人”。
套路一:當街發(fā)放傳單,索要聯(lián)系電話,以送禮品吸引前往指定場所詳談
非法集資活動中,不法分子多使用假名充當“業(yè)務員”,在人群密集場所,向路人,特別是中老年人發(fā)放廣告?zhèn)鲉?,吹噓公司實力、承諾向“投資人”高息返利,并邀請其到指定場所詳談,承諾“到場客戶不論是否參與投資,都有好禮相送”等內(nèi)容。如群眾未跟隨前往,“業(yè)務員”便索要聯(lián)系方式,通過電話多輪宣傳。
真實情況:利用部分中老年群眾愛湊熱鬧、貪小便宜的心理,將人帶到公司進一步作以假亂真的宣傳。
套路二:成立公司,包裝公司、員工形象,營造實力假象
不法分子通過注冊成立公司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對辦公場所精心裝修,將營業(yè)執(zhí)照張貼在顯眼位置,印制海報、畫冊,吹噓公司“高層”的學歷、業(yè)績和公司“資產(chǎn)”。
真實情況: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資本是認繳非實繳,工作場所系租借,海報、畫冊通過網(wǎng)上盜圖、作假擺拍完成,均是迷惑“投資人”的手段。
套路三:大力介紹公司經(jīng)營項目,承諾高息回報,簽訂合同
一旦群眾跟隨進入公司,公司員工甚至老總會親自下場進行第二輪“游說”,內(nèi)容多為公司要上馬項目,如養(yǎng)老、養(yǎng)生、食品銷售、二手車、農(nóng)林種植等,并稱項目已獲政府批準或大力支持,或產(chǎn)品銷量高、市場供不應求,但急需資金,承諾按高于銀行利率支付利息且到期返還本金,有的甚至為投資提供“擔?!?。要求“投資人”交付現(xiàn)金錢款,并簽訂合同、出具收據(jù)。
真實情況:根本沒有所謂的項目,所謂的公司本身已經(jīng)資不抵債。簽訂合同、提供收據(jù)、“擔?!?,僅僅是打消“投資人”顧慮的手段,等到不法分子資不抵債、準備跑路時,合同、收據(jù)、“擔?!倍际且粡垙U紙。
套路四:不計“成本”舉辦免費活動,利用投資人吸引更多人投資
“投資人”交錢后,不法分子為了吸引已投資的群體不斷投資并吸引新投資群體,會多次組織“投資人”參加免費的茶話會、早午茶聚餐、農(nóng)家樂、旅游、參觀生產(chǎn)基地、公司總部大樓等活動。
真實情況:這些活動并非免費,真實開銷全部來自“投資人”的投資款。不法分子帶人參觀的生產(chǎn)基地、公司總部大樓等,多是以他人財產(chǎn)冒充成自己的資產(chǎn)?;顒拥膶嵸|(zhì)是不法分子多輪虛假宣傳的平臺?;顒又?,不法分子會給“投資人”或到訪群眾“上課”,甚至邀請已投資人士上臺介紹獲利情況,對已投資人群和潛在投資群體多次鼓動,實現(xiàn)源源不斷非法集資款項的目的。
套路五:吹噓公司上市,以最后一次投資機會之名刺激“投資人”的求財神經(jīng)
當非法集資活動持續(xù)一段時間后,“投資人”投資熱情逐漸降低后,不法分子會利用中老年人對證券交易市場不熟悉的特點,利用公司上市這一噱頭,假稱這是最后一次投資機會,鼓動“投資人”再次交錢投資。有的不法分子為了增加“可信度”,會到某些區(qū)域性市場交易平臺掛牌,取得掛牌代碼,并印制在宣傳資料上。
真實情況:掛牌代碼并非股票交易代碼,掛牌不等于可在上海、深圳等主板市場上市交易。部分“投資人”上網(wǎng)查詢后發(fā)現(xiàn)存在掛牌代碼,誤以為真實,受到進一步迷惑,會更積極投資。一旦“投資人”之間口口相傳,只會不斷給不法分子送錢,擴大自身損失。
套路六:按期還本付息,引誘“投資人”不斷復投追加投資
“投資人”簽訂合同后,在一段期間內(nèi),不法分子按時足額支付“投資人”利息,在投資到期后允許“投資人”取回本金,以此進一步獲取“投資人”信任,使“投資人”不斷復投或向他人介紹投資情況。
真實情況:這是標準的龐氏騙局——借新還舊。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于“投資人”新投入的資金,不法分子或公司本身并無真實、合法的業(yè)務經(jīng)營獲利,按期支付利息是不法分子的手段,利用時間差向更多后來的群體吸收資金用于支付在先“投資人”的返利,以免資金鏈斷裂,妄想非法集資行為長期持續(xù)。但借新還舊的做法,終有一日會令非法集資行為無法循環(huán)而“破產(chǎn)”。
天上如果掉餡餅,地上必定有陷阱。只有認清套路,理性投資,才能遠離陷阱,避免合法財產(chǎn)的損失。
(文章來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關(guān)鍵詞: 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