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在溫州“出爐”,日前引起了強烈關注。
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AI財經社了解到,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為溫州某破產企業(yè)的一名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yè)214萬余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后調查發(fā)現(xiàn),目前蔡某僅在其現(xiàn)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還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及其配偶每月收入共計約8000元。但由于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y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經4名債權人了解具體情況和同意,最終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蔡某僅需償還3.2萬元,且會在3年后恢復個人信用。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2019年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fā)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該案被公開披露后,許多網友表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成為“老賴”的“保護傘”。有業(yè)內人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是,個人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申請破產,需要受到一定時間(3-7年)的財產和消費限制。因此這一制度會對債務人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